2015年4月1日,李某被宣告失踪,妻子罗某为其财产代管人。数月之后,罗某将夫妻共有房屋(登记在罗某名下)转让给戴某,并且完成过户,戴某对上述事实知情。此后,李某重返故里并且撤销了失踪宣告。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dmin2022-04-21  19

问题 2015年4月1日,李某被宣告失踪,妻子罗某为其财产代管人。数月之后,罗某将夫妻共有房屋(登记在罗某名下)转让给戴某,并且完成过户,戴某对上述事实知情。此后,李某重返故里并且撤销了失踪宣告。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戴某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
B、戴某不能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
C、罗某转让夫妻共有房屋构成家事代理
D、罗某转让夫妻共有房屋属于有权处分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重心不在宣告失踪,但是考点展开需要以宣告失踪为基础。被宣告失踪后,失踪人的财产由财产代管人管理,值得注意的是,财产代管人只能管理,不能处分。本案当中,罗某作为李某的财产代管人,对于李某的财产,只能管理,不能处分。房屋由李某、罗某二人共同共有。虽然罗某是共同共有人之一,但是处分共同共有之物应当征得全体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因此,无论是作为财产代管人,抑或是作为共同共有人,罗某均不能独立处分房屋。既然如此,罗某将房屋出售给戴某也就属于无权处分,而非有权处分,D选项错误。就戴某而言,在罗某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如果其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可以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条件有四:(1)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无权处分;(2)第三人主观善意;(3)第三人以合理价格受让;(4)不动产已经完成登记/动产已经完成交付。本案当中,戴某对上述事实知情,亦即戴某对罗某是无权处分知情,并不符合“第三人主观善意”这一条件,因此戴某不能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就罗某而言,作为夫妻一方,确实享有家事代理权,所谓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为了日常生活所需而需处分共同共有财产的,不必征得对方同意。但是家事代理权仅限于为日常生活所需。本案当中,罗某将房屋出售给戴某,显然已经超出了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因此罗某将房屋出售给戴某不能构成家事代理,C选项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U5tU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