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安机关对高某、朱某共同抢劫案立案侦查过程中,黄某、孙某、胡某、尹某分别向侦查人员进行了陈述。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dmin2008-06-12  24

问题 在公安机关对高某、朱某共同抢劫案立案侦查过程中,黄某、孙某、胡某、尹某分别向侦查人员进行了陈述。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选项 A、邻居黄某关于其不知道案件情况的陈述,与该案未曾报案、知悉案件情况的人员有限的客观情况相符,故黄某的陈述是证人证言
B、孙某作为被害人,在公安机关对其与高某因琐事发生矛盾、高某一直怀恨在心的事实进行了陈述。孙某的陈述是被害人陈述
C、胡某说:“我和高某、朱某一同去抢劫,但我因临时有事就在去抢劫的途中返回家中了。”胡某的陈述是证人证言
D、尹某说:“我回家后,发现家里乱七八糟的,还少了许多东西,妻子也失踪数日了。”尹某的陈述是被害人陈述

答案B,D

解析 被害人陈述是指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所做的陈述。被害人因为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特别是有的被害人同犯罪人有过接触,一般对犯罪地点、犯罪经过、犯罪分子的体貌特征有较多的了解,故其陈述对于揭露犯罪、查获犯罪人、认定案情具有重要作用。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两种独立的证据形式,两者区别主要源于被害人与证人的诉讼地位不同。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当事人的地位,而证人只是一般的诉讼参与人。这一区别决定了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之间存在着重要的差异。这种差异主要表现为无论在哪一诉讼阶段,被害人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陈述,往往都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控诉结合在一起。而证人证言则只是证人自己感受到的案件真实情况的如实再现,证人应如实作证,而不能承担辩护或控诉的职能。另外,对同案人之间的陈述,一般应该理解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而不应列为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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