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不能作自己案件的法官”在英美法系有哪些涵义?

admin2021-01-18  31

问题 “自己不能作自己案件的法官”在英美法系有哪些涵义?

选项

答案这句话体现了英美法系中,正当程序对“程序中立”的要求。 程序中立,要求决定者或程序主持者具有中立性。决定者在多数情况下是指解决纠纷的第三者或程序的指挥者。正当程序对于决定者最重要的要求则是“中立性”。古老的“自然正义”两项要义之一就是强调决定者的中立问题,在正式制度中它表现为回避权的设置。按照戈尔丁的标准,包括“与自身有关的人不应该是法官、结果中不应含纠纷解决者个人利益、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三个方面。此项要素的内容还包括决定者的选择(通常这同时意味着解决方式的确定)、资格认定等制度安排。 程序中立强调决定者或程序指挥者不能有所偏倚,而且须让人看上去不会偏倚。程序中立需要一系列制度的保证和配合,如决定者的资格认定和人身保障,程序中的职能分离,以及回避制度、分权制衡、公开听证等。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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