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欠孙某5000元,孙某多次催促,但赵某拖延不还。后孙某通知赵某必须在15日内还钱。于是,赵某立即将家中仅有的值钱物品九成新电脑和彩电各一台以100元价格卖给知情的王某,被孙某发现。下列选项中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dmin2009-05-14  48

问题 赵某欠孙某5000元,孙某多次催促,但赵某拖延不还。后孙某通知赵某必须在15日内还钱。于是,赵某立即将家中仅有的值钱物品九成新电脑和彩电各一台以100元价格卖给知情的王某,被孙某发现。下列选项中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选项 A、孙某可书面通知赵某、王某,撤销该买卖合同
B、如孙某发现之日为2007年5月]日,自2008年5月2日起,孙某不再享有撤销权
C、如孙某向法院起诉,应以赵某为被告,法院可以追加王某为第三人
D、如孙某的撤销权成立,则孙某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应由赵某、王某承担

答案2,4,8

解析 依《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题中孙某即享有撤销权。不过,债权人享有撤销权,但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借助诉权,即须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所以,孙某直接书面通知赵某、王某,并不能撤销该买卖合同。故A项错误。依《合同法》第75条的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所以,如果孙某发现之日为2007年5月1日,则一年之后即自2008年5月2日起,不再享有撤销权。故B项正确。依《合同法解释(一)》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故本题中可以赵某为单独被告,追加王某为第三人。故C项正确。最后,依《合同法解释(一)》第26条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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