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赵某欠孙某5000元,孙某多次催促,但赵某拖延不还。后孙某通知赵某必须在15日内还钱。于是,赵某立即将家中仅有的值钱物品九成新电脑和彩电各一台以100元价格卖给知情的王某,被孙某发现。下列选项中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赵某欠孙某5000元,孙某多次催促,但赵某拖延不还。后孙某通知赵某必须在15日内还钱。于是,赵某立即将家中仅有的值钱物品九成新电脑和彩电各一台以100元价格卖给知情的王某,被孙某发现。下列选项中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dmin
2009-05-14
46
问题
赵某欠孙某5000元,孙某多次催促,但赵某拖延不还。后孙某通知赵某必须在15日内还钱。于是,赵某立即将家中仅有的值钱物品九成新电脑和彩电各一台以100元价格卖给知情的王某,被孙某发现。下列选项中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选项
A、孙某可书面通知赵某、王某,撤销该买卖合同
B、如孙某发现之日为2007年5月]日,自2008年5月2日起,孙某不再享有撤销权
C、如孙某向法院起诉,应以赵某为被告,法院可以追加王某为第三人
D、如孙某的撤销权成立,则孙某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应由赵某、王某承担
答案
2,4,8
解析
依《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题中孙某即享有撤销权。不过,债权人享有撤销权,但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借助诉权,即须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所以,孙某直接书面通知赵某、王某,并不能撤销该买卖合同。故A项错误。依《合同法》第75条的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所以,如果孙某发现之日为2007年5月1日,则一年之后即自2008年5月2日起,不再享有撤销权。故B项正确。依《合同法解释(一)》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故本题中可以赵某为单独被告,追加王某为第三人。故C项正确。最后,依《合同法解释(一)》第26条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故D项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U28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论述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
简述主犯的特征及刑事责任。
简述主犯的种类、认定以及刑事责任。
共同犯罪的形式。
案情: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事实一)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事实二)
试论《刑法修正案(八)》对我国刑罚制度的修改。
侵权行为
论侵权法上损害的分类。(中国人民大学2007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与意思能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7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
李某从所居住的A地去B地出差,在汽车站购买了一张前往B地的汽车票,发车时间已到,仍不见车来,则此时,(1)李某有哪些权利?李某又等了半小时,汽车才来,但上车后,李某发现:他购买的是不带空调的大客车的坐票,但开来的却是空调卧铺客车。售票员解释说,因原定的此
随机试题
简述品牌战略与名牌战略的关系。
试述组织文化发展的趋势。
肾阴不足导致的虚热选肾俞、太溪,所体现的选穴规律是
患儿,男,1岁。患婴幼儿腹泻2天,泻下急迫,大便呈稀水蛋花样,有粘液及腥臭味,伴阵发啼哭,发热,烦躁,口渴,困倦,小便短赤,肛门灼热、发红。其证型是
某投资机构对某国股票市场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市场上股票的价格不仅可以反映历史信息,而且还能反映所有的公开信息,但通过内幕消息可以获得超额收益,说明此市场是()。
控制图是()。
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循明码标价、依法经营的原则。()
对各种类型的缺水,最重要的治疗原则是
_______是马克思主义伦理思想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对中国古代优良道德传统的传承与升华,是中国革命道德传统的直接继承和发展。()
______inuniversitiesaroundthenationhasmorethantripledcomparedtothistimelastyear.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