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以下情况,哪个应当视为原告撤诉?

admin2014-07-03  30

问题 某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以下情况,哪个应当视为原告撤诉?

选项 A、原告经法院合法传唤后拒绝到庭,且没有提出缺席的正当理由
B、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情绪激动而中途退庭
C、原告因家贫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并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D、原告申请人民法院全体人员回避

答案4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4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9条规定:“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因此,选项A和B的情况并不当然视为撤诉,二者可以视为撤诉,也可以不视为撤诉。如果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则必须导致视为申请撤诉法律后果。《行政诉讼法解释》第37条规定:“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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