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件玉器,欲转让,与乙签订合同,约好10日后交货付款;第二天,丙见该玉器,愿以更高的价格购买,甲遂与丙签订合同,丙当即支付了80%的价款,约好3天后交货;第三天,甲又与丁订立合同,将该玉器卖给丁,并当场交付,但丁仅支付了30%的价款。后乙、丙均要求甲履行

admin2018-05-10  34

问题 甲有件玉器,欲转让,与乙签订合同,约好10日后交货付款;第二天,丙见该玉器,愿以更高的价格购买,甲遂与丙签订合同,丙当即支付了80%的价款,约好3天后交货;第三天,甲又与丁订立合同,将该玉器卖给丁,并当场交付,但丁仅支付了30%的价款。后乙、丙均要求甲履行合同,诉至法院。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第11题)

选项 A、应认定丁取得了玉器的所有权
B、应支持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请求
C、应支持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请求
D、第一份合同有效,第二、三份合同均无效

答案A

解析 在本案中,甲分别与乙、丙、丁订立玉器买卖合同,且每份合同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具有效力瑕疵,均为有效成立的合同。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的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先交付>先支付>先成立。因此,在本案中买卖合同的履行顺序为:丁>丙>乙。所以丁依法取得玉器的所有权,乙、丙可以依据与甲之间的买卖合同向甲主张违约责任。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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