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3日,星火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星火公司”)成立,2016年10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星火公司董事会现有董事5名,张某为唯一一名职工董事且现任副董事长。  2017年7月,董事崔某拟转让自己所持星火公司8%股份中的4%,向董事长咨询意

admin2022-07-21  30

问题 2012年10月23日,星火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星火公司”)成立,2016年10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星火公司董事会现有董事5名,张某为唯一一名职工董事且现任副董事长。
 2017年7月,董事崔某拟转让自己所持星火公司8%股份中的4%,向董事长咨询意见时,被告知不合法。
 2017年8月,星火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1/2。
 2018年3月,董事张某因故辞职,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在张某辞职后暂时不再增设董事。
 2018年4月,股东谢某因对公司业务存疑,向公司书面请求查阅星火公司最近1年的董事会会议记录、公司会计账簿等资料。星火公司予以拒绝。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2017年7月,董事崔某拟转让自己所持星火公司部分股份,说法正确的有(          )。

选项 A、不得转让自己的股份
B、本次可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星火公司8%股份中的2%
C、只能向本公司股东转让
D、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E、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答案A

解析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即在2016年10月至2017年10月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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