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和许某二人于2005年6月登记结婚。结婚时双方书面约定,每人将每月收人中的1000元共2000元作为双方的共同财产,由许某支配,用于日常家庭生活开支。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的其他个人所得归属个人,个人所负债务由个人负责。双方在这份书面协议上签字并进行了公证

admin2013-08-14  27

问题 刘某和许某二人于2005年6月登记结婚。结婚时双方书面约定,每人将每月收人中的1000元共2000元作为双方的共同财产,由许某支配,用于日常家庭生活开支。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的其他个人所得归属个人,个人所负债务由个人负责。双方在这份书面协议上签字并进行了公证。2008年4月,刘某向甲借款10万元炒股,约定2后年归还,按银行贷款计息,但未对甲说明夫妻约定财产关系的内容。刘某炒股亏损,到期不能偿还甲。甲向许某索要,遭到拒绝。甲将刘某和许某二人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共同承担偿还责任。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该案?

选项

答案法院应支持甲的诉讼请求,调解或判决刘某和许某共同偿还这笔债务。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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