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彗星公司缴纳房租。彗星公司收到后立即提出书面异议称,根据租赁合同,彗星公司的装修款可以抵销租金,因而自己并不拖欠租金。对于法院收到该异议后的做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第84题)

admin2018-05-10  32

问题 胡某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彗星公司缴纳房租。彗星公司收到后立即提出书面异议称,根据租赁合同,彗星公司的装修款可以抵销租金,因而自己并不拖欠租金。对于法院收到该异议后的做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第84题)

选项 A、对双方进行调解,促进纠纷的解决
B、终结督促程序
C、将案件转为诉讼程序审理,但彗星公司不同意的除外
D、将案件转为诉讼程序审理,但胡某不同意的除外

答案B,D

解析 选项A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法院调解原则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中是不适用的。因为督促程序是非讼程序,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不得调解。
选项B正确。债务人的异议成立,是指债务人必须就债权债务关系本身是否存在提出异议,如果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则异议不成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督促程序中,债务人提出的异议成立,则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本题中,债务人通过主张抵销而否定了租金的债务,属于合法的债务人异议。所以,应当终结督促程序。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规定,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如果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则不能直接将案件转入诉讼程序。由前述分析得知,本案债务人的异议成立,支付令失效。一般应将案件转为诉讼程序审理,除非支付令申请人不同意转化。本案支付令申请人是胡某。只有胡某不同意将案件转为诉讼程序才有法律效力。因此,选项C中将案件转为诉讼程序审理,但彗星公司不同意的除外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选项D说将案件转为诉讼程序审理,但胡某不同意的除外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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