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在2014年5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300万元,定金2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甲向乙交付了该笔定金。2014年8月,乙将房屋交付给甲,但双方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4年10月,乙与不知情的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在2014年11月与丙

admin2016-05-02  20

问题 甲与乙在2014年5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300万元,定金2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甲向乙交付了该笔定金。2014年8月,乙将房屋交付给甲,但双方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4年10月,乙与不知情的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在2014年11月与丙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甲知道后,要求乙双倍返还定金。
    (1)甲是否有权要求乙双倍返还定金?为什么?
    (2)本案中的房屋应当归谁所有?为什么?

选项

答案(1)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乙在与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收取定金的情况下,又与丙签订了同一房屋的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对甲构成了违约。因此,甲有权要求乙双倍返还定金。 (2)房屋应归丙所有。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转让,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乙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乙依然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乙和丙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并且乙与丙已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因此,丙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而乙对甲则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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