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本案中森林大酒店与小毛所签劳动合同的效力的下列评论,正确的是: 森林大酒店在延长试用期期间降低小毛工资的做法是否正确?

admin2009-11-23  34

问题 有关本案中森林大酒店与小毛所签劳动合同的效力的下列评论,正确的是:
森林大酒店在延长试用期期间降低小毛工资的做法是否正确?

选项 A、森林大酒店在延长试用期期间降低小毛工资是正确的,因为这是该森林大酒店多年的做法,小毛不能搞特殊
B、森林大酒店在延长试用期期间降低小毛工资是正确的,因为小毛试用期满考试不合格
C、森林大酒店在延长试用期期间降低小毛工资是不正确的,因为这种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
D、上述说法都不正确

答案C

解析 根据《劳动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有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用人单位的规章与有效劳动合同内容有冲突时,用人单位内部规章不能排除劳动合同的效力。”森林大酒店和小毛约定了小毛的月工资为3000元,就具有法律效力,森林大酒店不能以其长年的经营习惯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因此,既然森林大酒店和小毛的劳动合同期间为5年,那么在这5年期间,除非出现法定事由解除劳动合同,森林大酒店应依约支付小毛月工资3000元,其降低工资的做法是不合法的。由此可见,本题应选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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