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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2)如何理解本条中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2)如何理解本条中规定
admin
2014-07-21
30
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2)如何理解本条中规定的“专有部分”、“共有部分”和“共同管理”?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效力。
选项
答案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在结构上区分为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有部分时,每一个所有人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各个所有人之间基于其共同关系而产生的成员权的结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如下特征: 1)复合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权及成员权等三要素构成,且区分所有人的身份具有多重性。 2)整体性。区分所有权人的专有权、共有权及成员权共为一体,不可分离。 3)专有权的主导性。在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项内容中,专有权具有主导性。 4)客体的多元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包括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而不是仅仅局限于其中的一部分。 (2)“专有部分”是指在构造上能够明确区分,具有排他性且可独立使用的建筑物部分。“共有部分”是指建筑物专有部分之外的其他部分,以及建筑物的附属建筑物和附属设施。“共同管理”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建筑物区划内的共有部分共同所为的管理。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排他性,业主享有所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业主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而不履行义务。同时,对于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业主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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