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乙无力清偿,且怠于行使对丙的15万元债权,甲遂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依法追加乙为第三人。一审判决甲胜诉,丙应向甲给付10万元,乙、丙均提起上诉,乙请求法院判令丙向其支付剩余5万元债务,丙请求法院判令甲对乙的债权不成立。关于二审

admin2014-12-04  23

问题 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乙无力清偿,且怠于行使对丙的15万元债权,甲遂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依法追加乙为第三人。一审判决甲胜诉,丙应向甲给付10万元,乙、丙均提起上诉,乙请求法院判令丙向其支付剩余5万元债务,丙请求法院判令甲对乙的债权不成立。关于二审当事人地位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第48题)

选项 A、丙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
B、乙、丙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
C、乙是上诉人,甲、丙是被上诉人
D、丙是上诉人,甲、乙是被上诉人

答案A

解析 该题直接考查二审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判断,正确解答该题的关键在于对乙的诉讼地位的准确判断。在本题中,乙作为代位权诉讼中的主债务人,应处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根据《民诉意见》第66条的规定,一审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上诉,在本题中,法院一审判决仅判决丙向甲支付10万元,乙没有上诉权,因此,选项B与C是不正确的。在本题中,丙上诉丙请求法院判令甲对乙的债权不成立,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而选项D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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