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试卷2第66题)

admin2017-03-16  34

问题 关于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试卷2第66题)

选项 A、犯罪嫌疑人甲和被害人乙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赔偿达成协议,被害人乙要求不追究甲刑事责任
B、甲侵占案,被害人乙没有起诉
C、高某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
D、犯罪嫌疑人白某在被抓获前自杀身亡

答案B,D

解析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包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六种法定情形及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方式。本题考查了前者,具体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题中,B项符合第(四)项情形,D项符合第(五)项情形,因此B、D项当选。C项高某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但如果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则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因此C项不选。在我国,提起公诉是指行使国家公诉权的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侦终结案件,经过全面审查,确认侦查阶段所收集的证据已经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提起人民法院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提起公诉是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权,因此对刑事案件不能由当事人自行达成赔偿协议而要求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应由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来审查以决定起诉与否,故A项不正确。
    疑难辨析:本题考查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六种法定情形。其中,C项的设计是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这一法定情形中的“显著”二字略去,考生不注意,极易选错。另外,易混淆的是《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中作出酌定不起诉的条件——犯罪情节轻微,因此在审查起诉环节,检察机关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作出法定不起诉处理;而如果检察机关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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