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美人公司是一家生产减肥茶的公司,该公司委托红太阳广告公司为其产品制作广告,鱼美人公司提供的材料中声称服用该产品2周内可减肥5公斤,红太阳广告公司的广告制作人员询问该产品是否具有此种效果,鱼美人公司宣传部经理张某告知他们“现在的减肥产品有几个是真正有效果的

admin2008-06-12  30

问题 鱼美人公司是一家生产减肥茶的公司,该公司委托红太阳广告公司为其产品制作广告,鱼美人公司提供的材料中声称服用该产品2周内可减肥5公斤,红太阳广告公司的广告制作人员询问该产品是否具有此种效果,鱼美人公司宣传部经理张某告知他们“现在的减肥产品有几个是真正有效果的,只要吃不死人就行,你们按我们说的宣传,出了问题也找不到你们”,红太阳公司制作了广告,明确宣称服用该减肥茶2周后可减肥5公斤,并在各大报纸上刊登整版广告,广告刊登后,购买者云集,但是服用者发现该产品没有任何效果,经鉴定,该产品根本不具有减肥疗效,只是普通

选项 A、鱼美人公司与红太阳广告公司共同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B、其他经营同类产品的经营者有权要求鱼美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监督检查部门可以责令鱼美人公司停止刊登广告,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
D、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没收红太阳广告公司的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答案B

解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该条规定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虚假宣传行为。根据该条规定,虚假宣传的主体不仅包括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而且包括广告的经营者,即广告代理制作者(《广告法》中称其为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广告的经营者必须是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方构成虚假宣传行为。本题中,红太阳公司从鱼美人公司工作人员的回答中应当能够知道该产品不具有减肥效果或者不具有鱼美人公司宣称的效果,但是仍然以此为主要卖点代理制作了该广告,致使消费者误解,所以红太阳公司与鱼美人公司共同构成虚假宣传行为,A选项的说法正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该条规定了虚假宣传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根据该条规定,C选项和D选项的说法均正确。
虚假宣传行为虽然具有广泛的社会危害性,但是一般不涉及特定的竞争对手,所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虚假宣传行为只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其他经营者不能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实施虚假宣传行为的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所以B选项的说法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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