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机器设备设置抵押。乙公司欠付10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乙公司为现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

admin2015-04-23  24

问题     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机器设备设置抵押。乙公司欠付10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乙公司为现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丙公司和丁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已付款,但乙公司没有依约交付挖掘机。
    因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甲公司便将挖掘机以4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王某首期付款20万元,尾款28万元待收到挖掘机后支付。此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
    王某未取得挖掘机便死亡。王某临终立遗嘱,其遗产由其子大王和小王继承,遗嘱还指定小王为遗嘱执行人。因大王一直在外地工作,同意王某遗产由小王保管,没有进行遗产分割。在此期间,小王将挖掘机出卖给方某,没有征得大王的同意。(2012年试卷三第86~91题)
请回答下题。
关于乙公司与丙公司、丁公司签订挖掘机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选项 A、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B、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C、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D、丁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答案A,B,C,D

解析 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知,出卖人享有处分权并不是债权合同生效的要件,出卖人订立的无权处分债权合同仍然是有效的。
    上述规定建立在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相区分的原则之上。对《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作了进一步完善。《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此时应当认定,效力待定的是物权合同(物权行为),而非债权合同。因为物权变动分为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债权合同属于负担行为,其内容为订约当事人为自己设定义务。故其效力不以处分人具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为要件,若权利人不具有处分权,债权合同仍然有效,只是无法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时,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而物权合同属于处分行为,其内容为直接发生物权的变动,因此其效力取决于权利人是否具有处分权,若权利人不具有处分权,则处分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本题中,即使乙公司作为承租人,不享有挖掘机的所有权,但是并不影响其与丙公司、丁公司签订的挖掘机买卖合同的效力,上述效力均为有效。据此,选项ABCD的表述都是错误的。由于题目要求选择错误选项,故ABCD均应当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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