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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2012年一法专一第34题)
简述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2012年一法专一第34题)
admin
2019-05-29
23
问题
简述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2012年一法专一第34题)
选项
答案
(1)两者含义 依据《物权法》第117条规定,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特定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动产、不动产或者某些权利为客体而设定的,当事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权利人有权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一种限制物权。 (2)两者的主要区别主要体现如下四个方面: ①内容不同:用益物权为了享有他人财产带来的使用价值,以实际占有为前提:担保物权是为了对他人之财产的交换价值加以控制,不以实际占有为前提。 ②客体不同:用益物权的客体为动产和不动产,从我国物权法中规定的用益物权看,主要是不动产;担保物权的客体可以是动产和不动产,还可以是权利。 ③权利实现时间不同:用益物权以对他人财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为内容,一旦占有就意味着权利可以实现;担保物权只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才有必要去实现。 ④独立性不同:用益物权为独立性权利,无须与债权相伴而生;担保物权产生的目的就是为了担保债权之实现。是从属于债权的从权利。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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