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凡公司的重大事项,均须由股东会决定。下列有关股东会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凡公司的重大事项,均须由股东会决定。下列有关股东会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dmin
2022-03-15
21
问题
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凡公司的重大事项,均须由股东会决定。下列有关股东会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选项
A、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必设机构和常设机构
B、股东会的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才可召开
C、股东会的首次会议应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主持
D、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等事项须经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答案
A
解析
依《公司法》第40条第1款的规定,股东会会议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两种,除此之外并无必要召开股东会,可见股东会并非常设机构。而且,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特殊形式的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可见股东会并非所有有限公司的必设机构。故A项说法不正确。应选。
《公司法》第40条第2款规定:“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故B项说法正确。
《公司法》第39条规定:“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故C项说法正确。
《公司法》第44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改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D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应选A。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TEx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甲公司欲单独出资设立一家子公司。甲公司的法律顾问就此向公司管理层提供了一份法律意见书,涉及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经营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请回答下列问题:(2010年卷三94一96题,不定项)关于子公司的组织机构与经营管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关于商事登记,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75题,多选)
2015年6月,刘璋向顾谐借款50万元用来炒股,借期1个月,结果恰遇股市动荡,刘璋到期不能还款。经查明,刘璋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持有44%的合伙份额。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71题,多选)
甲、乙、丙成立一家科贸有限公司,约定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甲、乙、丙各按20%、30%、50%的比例出资。甲、乙缴足了出资,丙仅实缴30万元。公司章程对于红利分配没有特别约定。当年年底公司进行分红。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25题,单选)
王某创作歌曲《唱来唱去》,张某经王某许可后演唱该歌曲并由花园公司合法制作成录音制品后发行。下列哪些未经权利人许可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2012年卷三62题)
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其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救济措施?(2016年卷三78题)
三合公司诉两江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两江公司败诉。此后,两江公司与海大公司合并成立了大江公司。在对两江公司财务进行审核时,发现了一份对前述案件事实认定极为重要的证据。关于该案的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45题)
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明丽(女)诉张成功(男)离婚案。7月13日,升湖区法院向张成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7月18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未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08月2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其与黎明丽已
下列有关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责任的相关说法正确的是?
随机试题
患者,男,60岁。腹胀大如敢,按之如曩裹水,有波动感。应首先考虑的是
患者,男,25岁,急性腹痛患者,该患者临床表现中符合炎症性急腹症特点的是()
由于某些化学成分的血液浓度具有周期性变化,血液标本采集时,应尽可能在()采集。
(2006年)下列关于司法制度和司法权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基站收发信台(BTS)在移动通信系统中的位置处于()之间。
从事爆破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门核发的(),承担相应等级的爆破拆除工程。
董希文的油画《开国大典》成功地展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这一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事件。()
试论中国古代经济重心南移的过程。
结合材料回答问题:材料1虎求百兽而食之,得狐。狐日:“子无敢食我也。天帝使我长百兽,今子食我,是逆天帝命也。子以我为不信,吾为子先行,子随吾后,观百兽之见吾而敢不走乎!”虎以为然,故遂与之行,兽见之皆走。虎不知兽畏己而走也,以为畏狐也。
Expertshavelongknownthatchildrenimitatemanyofthedeeds—goodandbad—thattheyseeontelevision.Butithasrarelybeen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