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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人事前通谋,为其提供账户以转移走私所得。对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2012年法学基础课单选第7题)
甲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人事前通谋,为其提供账户以转移走私所得。对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2012年法学基础课单选第7题)
admin
2018-07-30
42
问题
甲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人事前通谋,为其提供账户以转移走私所得。对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2012年法学基础课单选第7题)
选项
A、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B、洗钱罪
C、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D、包庇罪
答案
C
解析
根据《刑法》第156条的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本题中甲与走私犯事先通谋,为其提供账户,甲的行为构成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共犯,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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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题库专业硕士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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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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