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2003年6月与乙合谋共同诈骗李某30000元,甲、乙平分各得15000元。在审理本案期间,甲主动交代曾在1997年3月间诈骗张某4000元的犯罪事实。在处罚甲诈骗罪时其犯罪金额应为( )。

admin2015-09-21  36

问题 甲于2003年6月与乙合谋共同诈骗李某30000元,甲、乙平分各得15000元。在审理本案期间,甲主动交代曾在1997年3月间诈骗张某4000元的犯罪事实。在处罚甲诈骗罪时其犯罪金额应为(    )。

选项 A、34000元
B、30000元
C、19000元
D、15000元

答案B

解析 共同犯罪最大的特点是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是一个整体,无论是在定罪还是在量刑时都应当把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待。所以,本题中对于共同犯罪的犯罪数额而言,应当按照其共同诈骗的数额来确定犯罪数额,而不考虑共同犯罪人实际违法所得的数额。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甲诈骗张某4000元属于诈骗数额较大,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追诉时效为5年,所以到2003年6月,甲诈骗张某的行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因此,本题中甲诈骗罪的犯罪金额是30000元。故选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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