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家公司出现下列情况,哪家公司应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admin2014-01-15  34

问题 甲、乙、丙、丁四家公司出现下列情况,哪家公司应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选项 A、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为6人,因出车祸,导致3名董事死亡
B、乙股份有限公司股本为3,000万元,因经营出现重大失误,出现巨额亏损,导致未弥补亏损达800万元
C、丙股份有限公司最大股东共持有5%股份,为改选董事会,该股东提出请求
D、丁股份有限公司因市场出现重大变化,总经理建议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认为不必要

答案A

解析 《公司法》第101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A选项说法符合第l项规定的情形,正确当选;B选项中公司未弥补的800万元亏损并未达到股本总额的1/3,不符合法律规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故错误。故C选项中的提议股东并未达到法定的1/10比例,故错误;D选项并不符合第4项的规定,故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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