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公安机关根据商场电子监视系统拍摄的图像资料破获一盗窃团伙,收缴赃款8万余元.并缴获金、银首饰及CD机、电视剧录像带等赃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05年试卷2第95题)

admin2014-12-22  19

问题 某市公安机关根据商场电子监视系统拍摄的图像资料破获一盗窃团伙,收缴赃款8万余元.并缴获金、银首饰及CD机、电视剧录像带等赃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05年试卷2第95题)

选项 A、现金、CD机、首饰属于物证
B、电子监视系统拍摄的图像资料属于视听资料
C、电视剧录像带属于视听资料
D、监视系统拍摄的图像资料属于勘验笔录.电视剧录像带属于视听资料

答案A,B

解析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的证据种类有以下几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本题中,现金、CD机、首饰、电视剧录像带都是作为赃物证明盗窃行为的,属于物证,A项的说法正确,C项的说法错误。
    视听资料,指以录像、录音等设备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故电子监视系统拍摄的图像资料属于视听资料,所以B项的说法正确。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载。包括文字记录、绘图、照相、录像、模型等材料。故D项的说法错误,且电视剧录像带应属于物证。
    疑难辨析:在具体案件中对物证与书证、物证与视听资料等进行辨别认定,是一种常见命题方式,应把握各证据种类的本质特征及区别要点。如物证与视听资料的区别,关键是以证据本身的物质属性来证明案件事实,还是以其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本题中C项“电视剧录像带”如果单凭“录像带”字样,就认为是视听资料,则很容易误选。而题目中交待录像带是赃物,就说明它不是以其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因此不是视听资料。另外注意,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增加了电子数据这一证据种类,《刑诉解释》第93条将其外延解释为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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