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的送达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试卷三第39题)

admin2021-11-02  30

问题 关于法院的送达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试卷三第39题)

选项 A、陈某以马某不具有选民资格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马某拒不签收判决书,法院向其留置送达
B、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葛某送达开庭传票,葛某未寄回送达回证,送达无效,应当重新送达
C、法院在审理张某和赵某借款纠纷时,委托赵某所在学校代为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
D、经许某同意,法院用电子邮件方式向其送达证据保全裁定书

答案A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有以下七种方式:(1)直接送达;(2)留置送达;(3)电子送达;(4)委托送达;(5)邮寄送达;(6)转交送达;(7)公告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86条对留置送达作出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据此可知,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送达文书,即可适用留置送达。故选项A正确,应当选。
    《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由此,邮寄送达以回执作为送达成功的证据。当事人未寄回送达回证的,邮寄送达并不当然无效。故选项B错误,不应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委托送达的对象只能是其他人民法院,而不能委托学校等机构代为行使送达权。因此C选项错误,不应选。
    《民事诉讼法》第87条第1款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此为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增的关于电子送达的规定,但其适用范围将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三类文书排除在外,原因在于以上三类文书涉及对当事人法律关系的确定,具有权威性,应保证对加盖印章的正式原本的送达。故不适用电子送达之方式。选项D中送达的诉讼文书为证据保全裁定书,故不能适用电子送达,选项D错误,不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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