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机器设备设置抵押。乙公司欠付10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乙公司为现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

admin2017-03-09  36

问题 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机器设备设置抵押。乙公司欠付10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乙公司为现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丙公司和丁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已付款,但乙公司没有依约交付挖掘机。
    因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甲公司便将挖掘机以4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王某首期付款20万元,尾款28万元待收到挖掘机后支付。此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
    王某未及取得挖掘机便死亡。王某临终立遗嘱,其遗产由其子大王和小王继承,遗嘱还指定小王为遗嘱执行人。因大王一直在外地工作,同意王某遗产由小王保管,没有进行遗产分割。在此期间,小王将挖掘机出卖给方某,没有征得大王的同意。
    问:甲公司与王某签订买卖合同之后,王某死亡之前,关于挖掘机所有权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2年卷三第89题)

选项 A、甲公司
B、丙公司
C、丁公司
D、王桌

答案D

解析 ①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的构成要件有五:一是动产适合善意取得(盗赃、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能善意取得);二是动产占有人实施了无权处分;三是受让人主观上为善意(不知占有人实施了无权处分);四是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五是已经完成了交付(但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交付的,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②乙、丙间的买卖合同以及乙、丁间的买卖合同,均属因乙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但因丙、丁主观上均非善意(他们作为担保人当然知道该挖掘机归甲所有),且一直未完成交付。故丙、丁不能善意取得挖掘机的所有权。③《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或者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这是关于指示交付的规定。④甲是挖掘机的所有权人,甲将该挖掘机出卖给王某,且与王某约定让与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返还请求权以代现实交付,故甲公司与王某已经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了交付,故王某已经取得挖掘机的所有权。综上,本题唯一正确答案为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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