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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了《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取消了原来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修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卷一—53,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了《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取消了原来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修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卷一—53,多)
admin
2017-06-05
39
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了《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取消了原来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修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卷一—53,多)
选项
A、该规定属于立法解释
B、该规定没有正式的法的效力
C、该规定的效力低于宪法
D、该规定属于正式解释
答案
C,D
解析
根据198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法律进行解释,故《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属于司法解释,是正式解释,并具有法律上普遍约束力,故选项A错误,选项D正确。
正式解释也称为有权解释、法定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故选项B错误。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而司法解释作为对法律具体应用的解释,应当以法律为依据,当然也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故选项C正确。本题答案为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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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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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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