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蓝索公司因严重违规操作被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终止股票交易,对于该项决定,能够以蓝索公司名义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有哪些?

admin2017-03-16  28

问题 上市公司蓝索公司因严重违规操作被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终止股票交易,对于该项决定,能够以蓝索公司名义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有哪些?

选项 A、拥有蓝索公司股票的股民
B、蓝索公司的股东代表大会
C、蓝索公司的主要债权人
D、蓝索公司的董事会

答案B,D

解析 所谓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它是指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关键看其是否“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体到本案中,上市公司蓝索公司是股份制企业,而《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8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因此本案中,蓝索公司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都依法享有以蓝索公司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故BD选项为正确答案。由于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拥有上市公司股票的股民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因而A选项不能入选。尽管股民对公司具有投资利益,而证监会的决定与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是由于在现代企业制度之下,股东的权益往往被企业法人吸收,所以股民的利益被看作是与企业的利益一致的。另外,股民与公司内部的机构之间的关系由民事法律进行调整,而不属于行政法的范畴。C选项之所以是错误的,原因就在于证监会的决定与蓝索公司的主要债权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证监会对蓝索公司进行某种行为并不妨碍其债权人对蓝索公司债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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