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的财产,乙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对丙有到期债权,丙对丁有到期债权,丙除对丁有到期债权外,只有与妻儿同住的住房一处,无其他财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dmin2014-10-17  28

问题 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的财产,乙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对丙有到期债权,丙对丁有到期债权,丙除对丁有到期债权外,只有与妻儿同住的住房一处,无其他财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变卖丙的住房
B、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丙对丁的到期债权
C、如果丙对乙和自己的债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异议后认为成立的,不得对丙强制执行
D、法院应当中止执行

答案D

解析 代位执行是指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执行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j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破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丙的房子是其生活所必需的东西,所以不应当执行变卖.A选项错误。《执行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所以,在代位执行中,不能够再强制执行丙对丁的到期债权。所以,B选项错误。《执行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人民法院不应当对第三人的异议进行审查,c选项中,人民法院对丙的异议进行审查是错误的,C选项错误。《执行规定》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乙已经没有财产可以执行,到期债权也无法执行,所以,应当中止执行。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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