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王某向李某借款1万元,约定3个月之后归还。3个月之后,王某并未按照约定返还借款,李某遂依据督促程序向A区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在审查后,认为王某与李某之间债权关系明确、合法,遂向王某发出了支付令。王某收到支付令之后,虽口头提出了异议,但是在15日内并
王某向李某借款1万元,约定3个月之后归还。3个月之后,王某并未按照约定返还借款,李某遂依据督促程序向A区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在审查后,认为王某与李某之间债权关系明确、合法,遂向王某发出了支付令。王某收到支付令之后,虽口头提出了异议,但是在15日内并
admin
2021-08-03
20
问题
王某向李某借款1万元,约定3个月之后归还。3个月之后,王某并未按照约定返还借款,李某遂依据督促程序向A区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在审查后,认为王某与李某之间债权关系明确、合法,遂向王某发出了支付令。王某收到支付令之后,虽口头提出了异议,但是在15日内并未再提出书面异议且未按照支付令的要求履行义务。李某遂决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查王某住所地在A区,李某住所地在B区,王某在C区有一栋房产,在D区存放有一批货物。则本案的执行人民法院是:
选项
A、A区人民法院
B、B区人民法院
C、C区人民法院
D、D区人民法院
答案
A
解析
根据《民诉解释》第462条,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本案的执行法院应该是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即A区人民法院。而非申请执行人住所地的法院,也非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本题题干中“王某在C区有一栋房产”这一内容具有极强的迷惑性,很多同学会误认为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这是错误的,这是诉讼管辖的内容而非执行管辖的内容,应该注意区分。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SSN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下列行为有效的有()。
王瑞与妻子长期两地分居,为解决这个问题,王瑞欲调往甲地(妻子的工作地)工作。王瑞同事张某得知此事后,请求王瑞将其现在居住的私有房屋4间卖给他。王瑞告知张某,调动工作之事是否成功尚难以预料,如调动不成,他现住的房屋不能卖,如调动成功则可以卖给张某。二人遂达成
甲银行为出借人,乙为借款人,丙为保证人,丁为抵押人,四人共同签订合同,但丙、丁之间未约定担保数额。乙借钱后用该款还了以前所借甲银行贷款,该贷款曾为丙所保证,现乙无力还款,由此引发纠纷。担保期间,丁的担保物被洪水卷走,乙无力清偿债务,则()。
胡某向林某借款二万元,年息20%,期限一年,胡某按当地习俗预先扣去利息四千元,则一年期满后,林某应还()元(设该利息约定未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下列选项中属于主从物关系的有()。
下列各项关于对当事人签订合同自由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有()。
如果当事人间没有特别约定,当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时,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下列选项中不可以作为我国民法渊源的有()。
随机试题
设计事故排风时,在外墙或外窗上设置()最适宜。
影视作品在改编文学经典时无法将语言文学的阅读趣味、想象的魅力和深蕴的情思全部影视化。
患者,男,19岁,踢足球时不慎摔倒至左侧胫骨骨折,经石膏固定1周后,患处出现压疮,分析其最主要的原因是()
存在以下( )情形的证券公司不具有申请基金代销业务的资格。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的是( )。
下列关于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的表述正确的有()。
绍兴菜取料以海鲜为主,注重“鲜咸合一”,口味较重,讲究鲜嫩、软滑。()
基督教传入中国最早要追溯到()的景教。
建立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的社会工程,需要宣传组织群众,帮助群众掌握法律和政策,将()纳入法制轨道。
Nextweek,accordingtoUnitedNationsprojections(预测),theworldwillpasssevenbillioninpopulation,andbytheendofthis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