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某住在甲区,在乙区有楼房一栋,2003年6月10日,乔某与花某在丙区签订了借款协议,乔某向花某借款20万元,定于2004年6月10日返还。协议书经丁区公证处公证。公证书上写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届时可申请强制执行。合同签订后,花某如实履行了合同义务。

admin2014-02-08  10

问题 花某住在甲区,在乙区有楼房一栋,2003年6月10日,乔某与花某在丙区签订了借款协议,乔某向花某借款20万元,定于2004年6月10日返还。协议书经丁区公证处公证。公证书上写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届时可申请强制执行。合同签订后,花某如实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2004年6月10日乔某却没有还款,花某以公证书为依据先后向甲、乙、丙、丁四区法院申请执行,各区也依次受理了该案,本案应由哪一个法院执行?(    )

选项 A、甲区人民法院
B、乙区人民法院
C、丙区人民法院
D、丁区人民法院

答案2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民诉意见》第256条进一步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2款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分别向上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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