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为全家人投保了人身保险,同时也为全部家庭财产投保了财产险,在两份保险合同的存续期间,他在下列哪项情况下不享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admin2009-05-14  35

问题 王某为全家人投保了人身保险,同时也为全部家庭财产投保了财产险,在两份保险合同的存续期间,他在下列哪项情况下不享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选项 A、王某全家的人身保险合同中都是约定采用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方式,但是王某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已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2年半未缴纳第2期的保险费的
B、王某的房屋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合同成立后,由于周边环境的改变,出现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
C、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后,王某不积极进行施救的
D、人身保险中王某为其母亲申报的年龄不真实,合同成立3个月后,保险公司发现被保险人王母的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

答案4

解析 本题的考点是两种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保险法》第59条规定,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王某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已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2年半未缴纳第2期的保险费,这个时间要素已经满足了法律的要求,保险公司在这种情况下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选项A的保险公司依法有解除权。《保险法》第37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选项B的情形下,保险公司也享有解除权。《保险法》第42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可见,法律虽然要求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但是并未给予在这种情况下的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保险法》第54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故选项D在王某虚报其母亲真实年龄,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情形下,2年之内,保险公司都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JQ8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