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法律责任的归责与免责。

admin2014-02-18  31

问题 试述法律责任的归责与免责。

选项

答案归责,是指针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除的活动。(1)归责原则。归责一般必须遵循以下法律原则:责任法定原则。①违法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作为一种否定性法律后果,它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这是法律可预测性的必然要求。②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即责任擅断和“非法责罚”。国家的任何归责主体都无权向一个责任主体追究法律明文规定以外的责任,任何责任主体都有权拒绝承担法律明文规定以外的责任。这在刑法上,是指“罪刑法定主义”、“法无明文不为罪”。③在一般情况下要排除对行为人有害的既往追溯。国家不能以今天的法律来要求人们昨天的行为,这主要表现为刑法上的“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因果联系原则。①在认定行为人的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②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有时这也是区分有责任与无责任的重要因素。③在认定行为人违法之前,应当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有时还存在一因多果或一果多因。 责任相称原则。这是法律公正精神在法律责任归结上的具体表现。①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性质相适应。②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应当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或损害相适应,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相适应。③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还应当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相适应,这就是“罚当其罪”、“罪责均衡”、“赔偿不超额”,否则,不仅不能起到恢复法律秩序和伸张社会正义的目的,还容易产生新的不公正。‘在责任相称原则中还包含有注重责任效益的含义,即在必要时得以立法和司法手段适当加重违法、侵权者的法律责任,提高其违法、侵权的成本,从而抑制违法、侵权和犯罪的发生。 责任自负原则。①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②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③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追究,做到不纵不枉。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法律秩序特别是财产保护上的需要,也产生责任转承问题,比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替代责任,上级对下级承担替代责等。 (2)免责条件。免责,是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免责形式有以下几种:时效免责。这是指违法者在其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担强制性法律责任,即如果某一期限已经过去,则不能再对责任主体提起诉讼。民法上的诉讼时效与刑法上的诉讼时效不同,在民法上超过诉讼时效,权利人丧失的仅仅是胜诉权,实体利益并不丧失,如果侵权人自愿履行义务,权利人仍有权接受。时效免责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督促法律关系的主体及时结清债务,预防原告不及时行使请求权而提高损害赔偿额,对于避免困难以获得充分而可靠的证据而产生的错误成本,对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以及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和质量,有着重要的意义。不诉免责。即所谓“告诉才处理”、“不告不理”。在我国不仅大多数民事违法行为是受害当事人或有关人告诉才处理,而且有些刑事违法行为也是不告不理。不告不理意味着当事人不告,国家就不会把法律责任归结于违法者,亦即意味着违法者实际上被免除了法律责任。例如.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犯罪、虐待家庭成员的犯罪、侮辱罪、诽谤罪等,都是告诉才处理的违法犯罪行为。在法律实践中,还有一种类似不诉免责的免责方式,即在国家机关宣布有责主体须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下,权利主体自己主动放弃执行法律责任的请:求。必须注意,作为免责形式的“不告诉”必须是出于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自由意志。如果 “不告诉”之不作为是在某种压力或强制环境下作出的,则构不成免除有责主体的法律责任的条件和依据。自首、立功免责。即对那些违法之后有立功表现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例如《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有效补救免责。即对于那些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一定损害,但在国家机关归责之前采取及时补救措施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责任。这种免责的理由是违法者在归责之前已经超前履行了第二性义务。自助免责。自助免责是对自助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所谓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公共道德所认可的行为。自助行为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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