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食品加工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12月发生下列业务: (1)向农民收购小麦20吨,收购凭证上注明价款30000元,验收后移送另一食品加工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工膨化,支付不含税加工费8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从位于县城的某工具厂(小

admin2017-05-25  16

问题 某食品加工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12月发生下列业务:
(1)向农民收购小麦20吨,收购凭证上注明价款30000元,验收后移送另一食品加工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工膨化,支付不含税加工费8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从位于县城的某工具厂(小规模纳税人)购入工具一批,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600元;
(3)将以前月份购入的15吨玉米渣对外销售13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5000元,将2吨玉米渣无偿赠送给客户;
(4)上月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的花生因管理不善霉烂变质,账面成本为4528.37元(含运费成本128.37元,当时已收到一般纳税人开具的运费专用发票并抵扣);
(5)转让2008年9月购入的生产设备一台,取得含税价款6000元,发生清理费支出300元;
(6)当月生产面包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120000元。
假定上述需要认证的发票均已通过认证并允许抵扣进项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计算该食品加工厂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选项

答案该食品加工厂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收购小麦可以抵扣的进项税=30000×13%=3900(元) 支付加工费可以抵扣的进项税=800×17%=136(元) 购买工具可以抵扣的进项税=3600×3%=108(元) 进项税转出=(4528.37—128.37)÷(1—13%)×13%+128.37×11%=671.59(元) 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3900+136+108—671.59=3472.41(元)

解析 小麦、玉米属于农产品的范围,税率为13%。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货物,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3%征收率计算抵扣进项税。另外,收购农产品计算抵扣进项税,计入成本的价款并不是票据上注明的价款,而是收购金额×(1—13%),所以在得知成本的情况下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时要还原为收购金额,即成本/(1一13%)×13%;营改增之后,支付运费凭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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