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A市李某驾车送人前往B市,在B市甲区与乙区居民范某的车相撞,并将后者打伤。B市甲区公安分局决定扣留李某的汽车,对其拘留5日并处罚款300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dmin2020-11-19  22

问题 (2008年)A市李某驾车送人前往B市,在B市甲区与乙区居民范某的车相撞,并将后者打伤。B市甲区公安分局决定扣留李某的汽车,对其拘留5日并处罚款300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李某可向B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B、对扣留汽车行为,李某可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
C、李某应先申请复议,方能提起行政诉讼
D、范某可向乙区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A,B

解析  A选项当选。《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李某的处罚决定是由B市甲区公安分局作出的,依法可以向B市公安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向甲区政府申请复议。   
B选项当选。《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扣留李某汽车的行为是由甲区公安分局做出,其所在地的法院就是甲区法院。同时本案中也不存在中级法院管辖的特殊情形。   
C选项不当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可见对于治安管理处罚行为不服,当事人既可以复议也可以诉讼,不存在复议前置的情形。   
D选项不当选。范某在本案中属于受害者,根据最高法院2018年《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可见范某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但是,乙区法院属于范某户籍所在地法院(原告所在地法院),只有在范某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时,其户籍所在地法院才有管辖权,本案中范某并没有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注意:《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有考生据此认为D选项正确。这里关键的错误在于范某并没有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他提起诉讼并不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诉讼案件,不适用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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