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前,曾与红日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并由天意公司作为该企业的保证人提供了担保。红日公司在天意公司提供担保后便如期履行了合同,但该企业此时已资不抵债,无力给付货款,随即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在发布公告后,红日公司因故一直未申报债权,天意公司却于申报期

admin2013-06-09  29

问题 某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前,曾与红日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并由天意公司作为该企业的保证人提供了担保。红日公司在天意公司提供担保后便如期履行了合同,但该企业此时已资不抵债,无力给付货款,随即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在发布公告后,红日公司因故一直未申报债权,天意公司却于申报期满前前来申报债权并要求享有优先权。依有关法律规定,下列不正确的有:

选项 A、因红日公司一直未申报债权,天意公司也未替该企业清偿债务,因此天意公司不属于债权人,无权参加财产分配
B、天意公司有权以其保证的债务数额作为破产债权予以申报并参加分配
C、天意公司如能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可享有优先权
D、天意公司如能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则可以作为别除权得到优先清偿

答案A,C,D

解析 《破产法》第51条:“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破产企业的保证人未代替破产企业清偿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参加破产程序的情况下,保证人可将其保证的债务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并据此分配;但享有别除权的债权人须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而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并没有担保,而是属于一般债权,因而保证人的债权只能作为一般破产债权,而不能作为别除权得到优先清偿,也不享有优先性。由此可知,B为正确选项,不选;A、C、D项错误,当选。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S0ql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