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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道茶业是一家生产销售野生茶叶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为赵、钱、孙。合伙协议约定如下:第一,赵、钱共同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第二,赵、钱共同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约时,单笔标的额不得超过30万元。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
逐道茶业是一家生产销售野生茶叶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为赵、钱、孙。合伙协议约定如下:第一,赵、钱共同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第二,赵、钱共同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约时,单笔标的额不得超过30万元。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
admin
2022-09-19
34
问题
逐道茶业是一家生产销售野生茶叶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为赵、钱、孙。合伙协议约定如下:第一,赵、钱共同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第二,赵、钱共同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约时,单笔标的额不得超过30万元。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法考真题]
选项
A、赵单独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甲茶农达成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收购其茶园的茶叶,该协议为有效约定
B、孙单独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乙茶农达成协议,以10万元的价格收购其茶园的茶叶,该协议为无效约定
C、赵、钱共同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丙茶叶公司签订价值28万元的明前茶销售合同,该合同为有效约定
D、赵、钱共同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丁茶叶公司签订价值35万元的明前茶销售合同,该合同为无效约定
答案
C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可知,当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而对外订立合同时,不能当然地认定该合同有效或无效,还要结合相对人是否为善意来加以判断。A项,赵单独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约,违反了合伙协议约定,若甲茶农知情,则甲不是善意第三人,此时构成无权代理,该协议效力待定。B项,孙不是合伙事务执行人,不能对外签约,但同样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C项,赵、钱共同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丙茶叶公司签订价值28万元的明前茶销售合同符合合伙协议约定,合同有效。D项,赵、钱对外签约的金额超过30万,如果相对人善意,则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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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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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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