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是夫妻,甲经常在醉酒后对乙进行打骂。某日,甲又醉酒,以妻子有外遇为借口,将妻子的衣服撕掉,并用皮带对妻子的背部、四肢等部位进行抽打,后来甲觉得不解气,又拿了一截钢筋殴打乙的头部、背部、臀部和四肢,造成乙的双腿内外侧皮下大面积淤血,深达肌层。后来甲发现

admin2015-09-30  18

问题 甲与乙是夫妻,甲经常在醉酒后对乙进行打骂。某日,甲又醉酒,以妻子有外遇为借口,将妻子的衣服撕掉,并用皮带对妻子的背部、四肢等部位进行抽打,后来甲觉得不解气,又拿了一截钢筋殴打乙的头部、背部、臀部和四肢,造成乙的双腿内外侧皮下大面积淤血,深达肌层。后来甲发现乙神情恍惚,心中害怕,赶紧把乙送往医院。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尸检,被害人的死亡是由于多次被钝击头部、背部、四肢,造成循环呼吸功能衰竭,但没有发现大量旧伤。则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

选项 A、虐待罪
B、故意伤害(致死)罪
C、故意杀人罪
D、虐待罪和故意伤害(致死)罪数罪

答案B

解析 首先,从甲将乙送往医院进行抢救这一事实可以看出,甲对乙死亡的结果在主观意志上是排斥的,因此应排除故意杀人罪成立的可能性。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不给饭吃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禁闭、讽刺、谩骂、侮辱、限制自由、强迫超负荷劳动等,又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如有病不给治疗、:不给吃饱饭、不给穿暖衣等,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这是构成本罪的一个必要特征。偶尔的打骂、冻饿、赶出家门,不能认定为虐待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故意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具体内容上。如果行为人出于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摧残和折磨的故意,在实施虐待行为过程中,造成被害人轻伤或者重伤的,其行为构成虐待罪,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并且在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则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虐待罪。在本案中,甲对乙的殴打行为是出于一种伤害的故意。从犯罪的手段和工具上看,甲脱掉乙的衣服并使用皮带、钢筋等物对乙进行了连续的殴打,可见甲在主观上明知并希望其行为造成致乙受伤,具有伤害的直接故意。从犯罪的结果上看,被害人的死亡是由于多次被钝击头部、背部、四肢,造成循环呼吸功能衰竭死亡。且在尸检中,没有发现大量旧伤。由此也可看出,乙的死亡是由于甲的这次殴打行为造成的,而不是长期虐待的结果,因此应以故意伤害罪而非虐待罪对本案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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