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盛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由11人组成,其中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该董事会某次会议发生的下列行为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

admin2014-03-16  27

问题 昌盛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由11人组成,其中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该董事会某次会议发生的下列行为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

选项 A、因董事长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张某主持该次会议
B、共有5名董事参加董事会
C、通过了解聘公司现任经理,由董事张某兼任经理的决定
D、会议所有决议事项均载人会议记录后,由主持会议的董事张某和记录员签名存档

答案A,B,D

解析 《公司法》第110条规定,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根据该条规定,董事长不能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的,由副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所以A选项的做法不正确。《公司法》第112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根据该条规定,B选项的做法不正确(注意:原《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公司法》修订后将其修改为应有半数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公司法》第113条规定,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根据该条规定,D选项的做法不正确。《公司法》第115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根据该条规定,C选项的做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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