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是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的出资为笔记本电脑1台。在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甲急于使用资金,遂将笔记本电脑以较低价格出售给不知情的丁。则该买卖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admin2010-06-20  33

问题 甲、乙、丙是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的出资为笔记本电脑1台。在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甲急于使用资金,遂将笔记本电脑以较低价格出售给不知情的丁。则该买卖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选项 A、该买卖行为有效,因为笔记本电脑虽然是甲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但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仍然属于甲,甲有权处分
B、只有该合伙企业事后予以追认,丁才能取得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
C、丁将取得该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
D、由于该笔记本电脑所有权已经属于合伙企业,因此该买卖合同无效

答案C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26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合伙人的行为视为合伙企业的行为,对第三人发生效力。故本题中虽然甲无权处分已经作为出资的笔记本电脑,但善意第三人丁仍可取得所有权。故本题C项正确,BD项不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0条的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作为出资的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已转归合伙企业所有,故本题A项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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