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法人人格权。(中国人民大学2008年考研真题)

admin2016-10-26  30

问题 简述法人人格权。(中国人民大学2008年考研真题)

选项

答案人格一语本属自然人特有,后由法律赋予法人.使法人拥有人格。不论是自然人人格还是法人人格,都应该指主体的一般法律地位。可是,人格权的基础在于人的“尊严”,“自由”和“安全”,这些都是与有着实在生命和肉体痛苦及精神痛苦感知能力的理性的人所分不开的。可是,法人却不具有理性的人所具有的生命和肉体痛苦及精神痛苦感知能力,也就是法人的无尊严性。法人的设立目的在于使之成为财产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独立承担者,借以限制投资人风险,鼓励投资积极性,从而赋予法人这样那样的权利无非都是为了交易便捷及交易安全的社会经济的考虑。然而,受制于有人格必有人格权这一观念,导致了法人有人格权的观点。其实,人格权在由伦理意义上的人移植向法人时,其内涵已发生了悄然地改变,其中的逻辑链条已经发生了变化。法人所享有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信用权、通讯秘密权等权利在实质上均不应归类于人格权,但由于这样的用语使得人们产生法人有人格权的误解。因此,在立法上可以改变用语,用商号权、商誉权等代替法人名称权、法人名誉权等。这些权利都可归为无形财产权领域,按照无形财产权的理论处理相关问题。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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