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某涉嫌投毒杀人被立案侦查。考虑到常某怀孕已近分娩,县公安机关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责令其交纳保证金,3000元。婴儿出生1个月后,常某写下遗书,两次自杀未果,家人遂轮流看护常某及其婴儿,以防意外。在此情况下,对常某应当采取什么强制措施?(2005年试卷2第2

admin2017-03-07  52

问题 常某涉嫌投毒杀人被立案侦查。考虑到常某怀孕已近分娩,县公安机关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责令其交纳保证金,3000元。婴儿出生1个月后,常某写下遗书,两次自杀未果,家人遂轮流看护常某及其婴儿,以防意外。在此情况下,对常某应当采取什么强制措施?(2005年试卷2第28题)

选项 A、维持原取保候审决定
B、将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
C、增加取保候审保证金或者改为保证人担保
D、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答案D

解析 首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本题中,对常某采取取保候审是正确的。据《高检规则》第100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二)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本题中,常某属于企图自杀的情形,因此,对于常某应当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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