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对乙提起财产损害赔偿之诉,一审法院判决甲胜诉。乙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发现丙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共同诉讼人,便追加其参加诉讼。但丙既不参加诉讼,也不表示放弃权利。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admin2009-09-27  36

问题 甲对乙提起财产损害赔偿之诉,一审法院判决甲胜诉。乙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发现丙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共同诉讼人,便追加其参加诉讼。但丙既不参加诉讼,也不表示放弃权利。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选项 A、仍将其列为二审的当事人,依法作出判决
B、仍将其列为二审的当事人,可以缺席判决
C、不能将其列为二审的当事人,但可直接根据上诉人的请求作出判决
D、不能将其列为二审的当事人,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答案D

解析 依据《民诉意见》第183条的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第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原理,在构成必要共同诉讼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共同诉讼人如不参加诉讼,就会影响查明案件事实。本案中丙是必要共同诉讼人,在其不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权利的情况下,为了保证其上诉权,不应直接追加当事人,应根据《民诉意见》第 183条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所以,本题答案为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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