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作曲、乙填词,合作创作了歌曲《春风来》。甲拟将该歌曲授权歌星丙演唱,乙坚决反对。甲不顾反对,重新填词并改名为《秋风起》,仍与丙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并获报酬10万元。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第63题)

admin2018-05-10  42

问题 甲作曲、乙填词,合作创作了歌曲《春风来》。甲拟将该歌曲授权歌星丙演唱,乙坚决反对。甲不顾反对,重新填词并改名为《秋风起》,仍与丙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并获报酬10万元。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第63题)

选项 A、《春风来》的著作权由甲、乙共同享有
B、甲侵害了《春风来》歌曲的整体著作权
C、甲、丙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有效
D、甲获得的10万元报酬应合理分配给乙

答案A,C

解析 A正确:《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甲作曲、乙填词,合作创作了歌曲《春风来》,所以该歌曲的著作权由甲、乙共同享有。
B错误:甲拟将该歌曲授权歌星丙演唱,乙坚决反对,之后甲又重新填词创作《秋风起》,即甲作曲、填词独立创作了一个新作品,并未破坏《春风来》作品的完整性,因此甲未侵害《春风来》歌曲的整体著作权。
C正确:甲作曲、填词独立创作的作品《秋风起》,甲一人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因此,甲、丙间的许可使用合同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D错误:《秋风起》是由甲独立填词、作曲完成的,仅由甲一人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与乙无关。因此,甲无须将报酬分配给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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