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法用语的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二第3题)

admin2015-05-08  26

问题 关于刑法用语的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二第3题)

选项 A、按照体系解释,刑法分则中的“买卖”一词,均指购买并卖出;单纯的购买或者出售,不属于“买卖”
B、按照同类解释规则,对于刑法分则条文在列举具体要素后使用的“等”、“其他”用语,应按照所列举的内容、性质进行同类解释
C、将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属于当然解释
D、将盗窃骨灰的行为认定为盗窃“尸体”,属于扩大解释

答案B

解析 体系解释,是指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体系解释能够使刑法条文之间保持协调,使“相同”的犯罪得到相同的处理。要做好体系解释,需要特别注重以下几点:第一,体系解释并非仅要求解释结论在刑法范围内具有协调性,还要求解释结论具有合宪性。第二。必须以刑法总则规定为指导解释刑法分则。第三,遵守同类解释规则,对于刑法分则条文在列举具体要素之后使用的“等”、“其他”用语,要按照所列举的内容、性质进行解释。第四,必要时承认刑法用语的相对性。用语是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而在特定的语境下工作的,所以,使用该用语的目的不同、语境不同,用语的含义也就不同。第五,要以基本法条为中心作出解释。而不能以补充法条为中心作出解释。例如,不能因为刑法规定了强迫交易罪,就认为凡是有交易的行为都不成立抢劫罪。
    在进行体系解释时要承认刑法用语的相对性。刑法用语中的“买卖”一词的含义在不同环境下可以不相同。例如,甲在路上捡了一把军用手枪,将其卖出的也成立非法买卖枪支罪。不能因为甲只有出售行为,没有购买行为就认为他不成立非法买卖枪支罪。选项A错误。
    对于《刑法》分则条文在列举具体要素后使用的“等”、“其他”用语。应按照所列举的内容、性质进行同类解释,这样才能实现体系解释。例如,《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就必须被解释为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社会危害性相当的行为。选项B正确。
    当然解释是指法律并未规定这种行为。但根据“举轻以明重”的道理将其解释为犯罪(人罪),或者根据“举重以明轻”的道理将其解释为不是犯罪(出罪)。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进行散布。原本就是刑法所规定的诽谤行为。传统的散布方式是写信、贴大字报、口口相传等方式。随着信息网络的发达,出现了利用信息网络进行散布的方式。这时,将“散布”解释为包括利用信息网络进行散布就不是当然解释。而是扩大解释。这是随着犯罪手段的变化而对刑法做出的与时俱进的解释,但这样的解释并没有超出法条原本具有的含义。选项C错误。
    不是只要扩大了法条的字面含义的解释就是扩大解释。只有扩大了法条的字面含义,且没有超出法条原本的真实含义的解释才是扩大解释。如果一个扩大的解释超出了法条的真实含义,那就是类推解释。尸体和骨灰是截然不同的。法律仅规定了“尸体”,没有规定“骨灰”,说明法律仅禁止侮辱尸体的行为。那么将盗窃骨灰的行为认定为盗窃“尸体”,就属于类推解释。选项D错误。
    陷阱点拨:(1)很多考生认为诽谤当然包括利用网络进行的诽谤,因此是当然解释。这是没有理解当然解释的本质。当然解释,是指在所面临的案件缺乏可以适用的法条时,通过参照各种事项,从既有的法条获得指导。对案件适用既有法条的一种解释。所以,只有法律对某个行为确实没有规定时才会适用当然解释。
    (2)很多考生认为只要扩大了法条的字面含义的解释就是扩大解释。这是不对的。只有扩大了法条的字面含义,且没有超出法条原本的真实含义的解释才是扩大解释。如果一个扩大的解释超出了法条的真实含义,那就是类推解释。所以刑法允许扩大解释,禁止类推解释。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RSEl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