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与乙(女)结婚,其子小明20周岁时,甲与乙离婚。后甲与丙(女)再婚,丙子小亮8周岁,随甲、丙共同生活。小亮成年成家后,甲与丙甚感孤寂,收养孤儿小光为养子,视同己出,未办理收养手续。丙去世,其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哪些?(2014年试卷三第65题)

admin2015-04-23  34

问题 甲(男)与乙(女)结婚,其子小明20周岁时,甲与乙离婚。后甲与丙(女)再婚,丙子小亮8周岁,随甲、丙共同生活。小亮成年成家后,甲与丙甚感孤寂,收养孤儿小光为养子,视同己出,未办理收养手续。丙去世,其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哪些?(2014年试卷三第65题)

选项 A、小明
B、小亮
C、甲
D、小光

答案B,C

解析 根据《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可知,本题中,(1)丙死亡后,其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为丙的配偶甲,丙与甲的非婚生子小亮。据此,选项B、C是正确的。(2)关于丙的继子女小明,根据上述规定,继子女对亲生父母的遗产有继承权,对于继父母的遗产一般没有继承权,只有当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形成抚养关系时,才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本题中,因甲丙结婚时,甲子小明已经20周岁,与丙之间未形成扶养关系。故小明不能继承丙的财产。据此,选项A错误。(3)甲、丙收养的孤儿小光,根据《收养法》第15条第1款的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以及第23条第1款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可知,由于甲、丙收养小光未办理收养手续,故收养关系未成立,不能适用关于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小光不是丙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据此,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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