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审理继承纠纷上诉案时,发现一审判决遗漏另一继承人甲。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80题)

admin2021-05-31  33

问题 二审法院审理继承纠纷上诉案时,发现一审判决遗漏另一继承人甲。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80题)

选项 A、为避免诉讼拖延,二审法院可依职权直接改判
B、二审法院可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C、甲应列为本案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甲应是本案的共同原告

答案B,D

解析 《民诉解释》第327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B选项正确。而A选项中“二审法院可依职权直接改判”不正确,因为对于遗漏的当事人,二审法院直接改判损害了其审级利益,侵犯了其上诉权,A选项错误。本题为继承纠纷案件,涉及到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问题,《民诉解释》第70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虽然本题中甲是被遗漏的当事人,但是他是另一继承人,因此仍然应当将其作为共同原告追加。D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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