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法条分析5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admin2019-03-07  24

问题 (2011年法条分析5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请回答以下问题:
    (1)条文中“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哪些人员?
    (2)条文中“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哪些情形?
    (3)条文中“不退还”应如何理解?

选项

答案(1)国家工作人员包括:①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②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③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④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形包括:①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②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③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3)条文中的“不退还”是指挪用公款后,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情形。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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