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4人组成一个运输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规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某日,丁为合伙企业运送石材,路遇法院拍卖房屋,丁想替合伙企业竟买该房,于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将石材质押给徐某,借得20万元,竞买了房子。徐某的债权若得不到实现,应当向谁

admin2012-11-09  29

问题 甲乙丙丁4人组成一个运输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规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某日,丁为合伙企业运送石材,路遇法院拍卖房屋,丁想替合伙企业竟买该房,于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将石材质押给徐某,借得20万元,竞买了房子。徐某的债权若得不到实现,应当向谁主张权利?(      )

选项 A、应当要求丁承担清偿责任
B、应当要求甲、乙、丙、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应当要求甲、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D、应当要求甲、乙、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答案D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68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本题中,丁作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其代表合伙企业为竞买房屋借债设定质押的行为,也不属于上述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该行为属于越权的行为。《合伙企业法》第76条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丁未经授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质押石材借债,而徐某为善意,则丁的行为视为合伙企业的行为,该债务视为合伙企业的债务,且丁对该笔交易应承担与其他普通合伙人相同的责任,因此,徐某可以要求甲、乙、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丙作为有限合伙人由于并未参与该事务的执行,仍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徐某无权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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