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老师李某带着孩子去本校校办企业家家乐超市买东西,5岁的孩子手里拿了一包2元钱的糖果,李某没有注意,付完款之后,刚走出超市门,被超市保安抓了个“人赃俱获”。超市保安将学校保安部门的工作人员叫到现场证明,超市保安人员说,“我们超市规定,5元以下商品未交款拿

admin2009-04-23  44

问题 高校老师李某带着孩子去本校校办企业家家乐超市买东西,5岁的孩子手里拿了一包2元钱的糖果,李某没有注意,付完款之后,刚走出超市门,被超市保安抓了个“人赃俱获”。超市保安将学校保安部门的工作人员叫到现场证明,超市保安人员说,“我们超市规定,5元以下商品未交款拿走者罚1000元。”李某没办法就当着学校保安部门的面交了1000元。李某对超市行为不服到工商局投诉。工商局工作人员认为该案属于治安案件,让李某去公安机关申诉。根据行政法基本原理,以下选项哪个是错误的?(   )

选项 A、家家乐“超市”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为它没有也不能得到法律、法规授权,即使它是高校的校办企业也不是国家事业单位的组成部分,即使高校也只是在做出有关学生升学、处分等行为是有部分的行政权力
B、“超市”的合法有效的店堂告示必须在明显的地方张贴,比如将要过期的产品降价处理等是有效的,而家家乐“超市”制定的“罚款规定”是侵犯顾客权益的非法规定,属于无效的店堂告示,没有约束力和强制力
C、高校的保安人员虽被委托了一部分处罚权力,但是只是针对高校学生的小偷小摸行为、踩踏草地的行为规定二十元以下的罚款,“超市”保安人员没有被委托这些权力,因此,任意的罚款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说法是正确的。因为,该案属于治安管理处罚行为,应该由公安机关调查,也可以诉讼到法院解决

答案8

解析 答案A,“超市”属于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经营组织,不具备成为行政主体的条件。所谓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组织。它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两类。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7条规定,通常只有承担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才可能得到法律、法规授权,成为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答案B,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商家没有处罚设定权,“超市”这种规定根本不具备法律效力,而且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答案C,“超市”保安人员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消费者进行罚款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因为,在市场中经营者与消费者是平等的主体,一旦出现问题,商家无权直接处罚消费者。如果消费者偶尔过失,商家可令其退还商品、再适当教育提醒即可。而对于小偷、惯窃,则应该送交公安机关处理。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保安人员也履行着维护“超市”公共秩序的职责,其“罚款”行为亦带有管理性质,因此也有学者主张按行政行为对待,以行政诉讼加以解决。但这只是学术探讨,超出了司考的论域,考生只作了解不要迷糊即可。答案D,根据法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在接到消费者投诉之后,不予受案甚至借故推诿的做法,属行政不作为。因此,答案是D。本案李某被罚后找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此事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李某与“超市”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二是,李某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这两个关系的分水岭就是主体资格,前者非行政主体,后者是行政主体。“身份”不同,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就不同,而法律关系不同则遵循的规则也就不同。因此,破泽本案的关键在于明辨主体资格。本题最大的干扰在:于“保安”与“警察”两顶“大盖帽”的模糊界限。各学科知识相互交融是司考命题的新特点,考生应注意各科知识的融会贯通,努力提高综合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RKn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