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除该协定规定的特殊情形之外,每一成员给予其他成员国民的待遇不应比其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较为不利。上述规定可以概括为什么原则?

admin2019-01-22  70

问题 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除该协定规定的特殊情形之外,每一成员给予其他成员国民的待遇不应比其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较为不利。上述规定可以概括为什么原则?

选项 A、对等原则
B、差别待遇原则
C、国民待遇原则
D、最惠国待遇原则

答案C

解析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3条“国民待遇”规定,1.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除《巴黎公约》(1967年)、《伯尔尼公约》(1971年)、《罗马公约》或者《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已经分别规定的例外以外,每一成员给予其他成员国民的待遇不应比其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较为不利。就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而言,这一义务只适用于该协定规定的权利。任何成员欲利用《伯尔尼公约》(1971年)第6条或者《罗马公约》第16条第1款(b)项的规定的,应当向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作出各该条款所规定的通知。2.各成员可以利用该条第1款所允许的司法和行政程序方面的例外,包括在成员管辖范围以内指定送达文件的地址或者委派代理人,只要这些例外是为确保遵守与该协定不相抵触的法律和规章所必要,而且这些做法的实施方式对贸易不会构成变相的限制。因此,选项C正确。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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