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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甲市乙县丙村村委会与丁市水产养殖场因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乙县人民政府根据丙村村委会要求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申请,组织调查后查明:双方争议地原系一片沼泽地,现处于丁市戊县。1951年土地改革时开始由乙县公安局劳改农场管理使用,1959年移
2019年4月,甲市乙县丙村村委会与丁市水产养殖场因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乙县人民政府根据丙村村委会要求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申请,组织调查后查明:双方争议地原系一片沼泽地,现处于丁市戊县。1951年土地改革时开始由乙县公安局劳改农场管理使用,1959年移
admin
2021-10-26
43
问题
2019年4月,甲市乙县丙村村委会与丁市水产养殖场因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乙县人民政府根据丙村村委会要求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申请,组织调查后查明:双方争议地原系一片沼泽地,现处于丁市戊县。1951年土地改革时开始由乙县公安局劳改农场管理使用,1959年移交给丁市公安局管理。1976年由丁市人民政府划拨给丁市水产养殖场发展水产养殖业至今。丙村村委会认为,水产养殖场使用的地块,新中国成立前就属其村民管理使用,由于该地属低洼地,大部分积水成涝,土改时没有分给村民,但属于该村集体所有是无可非议的,养殖场将该低洼地改造成鱼塘,长期占用使用,侵犯了村民的集体利益,应退还给丙村集体所有。乙县人民政府依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3月11日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6条、第18条关于“依据一九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开发利用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属国家”“土地所有权有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遂于2019年6月5日作出处理决定:丙村村委会与丁市水厂养殖场争议之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使用权仍属于丁市水产养殖场。并告知申请人若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该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甲市政府以丙村村委会行政复议申请已过复议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针对该决定丙村村委会采用的救济措施正确的有( )。
选项
A、村委会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村委会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村委会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申诉
D、村委会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申诉
E、村委会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甲市政府申诉
答案
A
解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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